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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白风兰与魏全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风兰,魏全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007号原告:白风兰,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魏全玉,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白风兰与被告魏全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白风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97.6元,减半收取计198.8元,由原告白风兰负担。审判员  赛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