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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五英与杨金星、乐平市成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五英,杨金星,乐平市成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990号原告周五英,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金星,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乐平市成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地址乐平市后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690950600U。法定代表人徐苏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602008588064195。负责人王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新平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60200674974370Q。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五英诉被告杨金星、乐平市成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五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五英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国江人民陪审员  罗秀英人民陪审员  余月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钱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