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3刑初4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2016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赵某、李某1、陈某1、陈某2,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可以用分期付款手机办理贷款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2、陈某2、宋某、李某3、刘某、张某、李某1、赵某、陈某1、许某、孙某1等11人手机19部,其中包括OPPO-R9S手机5部,OPPO-R9手机1部,OPPO-R9SPLUS手机4部,VIVO-X9手机5部,VIVO-X7PLUS手机2部,金立W909手机1部,华为P9手机1部。郑某某将所骗手机变卖,所得钱款被郑某某用于个人消费。经依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19部手机总价格为56775元。其中郑某某为手机支付的首付为4620元。2.2016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3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贷款,以收取手续费的名义骗取陈某31500元,所得钱款被郑某某用于个人消费。3.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以能够购买到低价苹果7手机为名,骗取被害人郭某2800元,所得钱款被郑某某用于个人消费。综上,郑某某共实施诈骗13起,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56455元。郑某某于2016年12月23日在依安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害人张某、赵某、李某1、陈某1、陈某2认为,如果被告人郑某某能够退赔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辩解称其开始是想帮忙,后来因缺钱临时起意,请求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分别以能够帮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贷款、能用分期付款手机办理贷款、能低价购买到苹果7手机为名,先后骗取13名被害人现金4300元和19部手机,扣除郑某某为手机支付的首付4620元后,涉案财物数额为564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2日至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可以用分期付款手机办理贷款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2(男,时年23岁)VIVO牌X7plus手机1部(价值2999元),陈某2(男,时年34岁)华为牌P9手机1部(价值2999元),宋某(男,时年30岁)OPPO牌R9手机1部(价值2499元),李某3(女,时年30岁)VIVO牌X7plus手机1部(价值2798元)、OPPO牌R9-plus手机1部(价值2999元),刘某(男,时年36岁)VIVO牌X9手机1部(价值2798元),张某(女,时年37岁)VIVO牌X9手机1部(价值2798元)、OPPO牌R9S手机2部(价值5598元),李某1(女,时年26岁)金立牌W909手机1部(价值3999元)、OPPO牌R9S手机1部(价值2799元)、VIVO牌X9手机1部(价值2798元),赵某(女,时年33岁)VIVO牌X9手机1部(价值2798元)、OPPO牌R9S手机1部(价值2799元)、OPPO牌R9S-plus手机1部(价值3499元),陈某1(女,时年30岁)VIVO牌X9手机1部(价值2798元)、OPPO牌R9S手机1部(价值2799元),许某(女,时年29岁)OPPO牌R9S-plus手机1部(价值3499元),孙某1(女,时年42岁)OPPO牌R9S-plus手机1部(价值3499元)。以上共计11名被害人被骗19部手机,郑某某将所骗手机变卖后所得钱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经依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19部手机总价值为56775元。郑某某为19部手机中的13部手机支付了首付款,其中李某2的VIVO牌X7plus手机首付300元、陈某2的华为牌P9手机首付300元、宋某的OPPO牌R9手机首付240元、李某3的VIVO牌X7plus手机和OPPO牌R9-plus手机首付各300元、刘某VIVO牌X9手机首付300元、张某的VIVO牌X9手机和OPPO牌R9S手机首付各300元、赵某的OPPO牌R9S手机首付300元、陈某1的VIVO牌X9手机和OPPO牌R9S手机首付各240元、许某的OPPO牌R9S-plus手机首付800元、孙某1的OPPO牌R9S-plus手机首付700元,共计4620元。2.2016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3在中国工商银行依安支行办理贷款,以收取手续费的名义骗取陈某3(男,时年35岁)1500元,所得钱款被郑某某用于个人消费。3.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以能够购买到低价苹果7手机为名,骗取被害人郭某(男,时年27岁)2800元,所得钱款被郑某某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12月23日,郑某某在依安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信誉卡、销售凭证等,证实被害人购买的分期付款手机情况。2.中国农业银行依安支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陈某3通过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转账方式付给郑某某办贷款“包装费”1500元。3.依安县公安局上游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自然身份。(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4(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依安县业务负责人)证言,证实该公司为依安县七星手机店、环宇手机店、华滨手机店、王者手机店、国泰手机店等办理分期付款的手机做业务,期限从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该公司没有用分期付款的手机重新办理贷款的业务,郑某某领过几个客户在其处办理过分期付款的手机,没有使用手机抵押办理贷款。2.证人李某5(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依安县业务负责人)证言,证实其在依安县七星手机店、环宇手机店、华滨手机店、王者手机店、国泰手机店等办理分期付款的手机做业务,期限从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该公司没有用分期付款的手机重新办理贷款的业务,郑某某领过李某3、宋某等几个客户在其处办理过分期付款的手机,没有使用手机抵押办理贷款。3.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2016年12月,郭某通过其认识郑某某,闲聊时郑某某说2800元能买一部苹果7手机,郭某就同意了,郑某某把联系方式留给郭某,第二天郑某某到郭某那里取了2800元钱,之后郑某某一直拖,到2016年12月底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了,其和郭某才知道郑某某是骗子,把2800元钱花了,根本没买手机。(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日,其与朋友潘虎还有潘虎领的一个男子(郑某某)在一起吃饭,其说需要办贷款,郑某某说去手机店办一个分期付款手机,然后拿着这个手机去市里办理现金贷款,其同意了。饭后郑某某领着其去华滨手机店办理分期付款手机,是VIVO-X7PLUS手机价值2999元,郑某某付的首付300元,在手机店里有个捷信贷款公司业务员那里办理的手机贷款2699元,贷款期限24个月,每个月还176元。郑某某直接把手机拿走了,说是去市里办理现金贷款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利息六厘多,一个礼拜能下款,之后问郑某某贷款什么时候能下来,郑某某让其12月23日去郑某某家取手机,看见一屋人都是向郑某某索要手机的,发现被骗了,后来听说郑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走了。2.被害人陈某2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9日,其接到郑某某电话,问其着急用钱吗,其说着急用,郑某某说去申请一个分期付款手机然后可以贷款,然后郑某某让其去华滨手机店,办的华为P9手机,价值2999元,郑某某用手机红包付的首付,然后其把手机送到郑某某家里,后来在12月23日去郑某某家,看见那些人都是向郑某某索要手机的,知道被骗了,后来知道郑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走了。3.被害人宋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初,其在彩票站打彩票,碰到郑某某,郑某某劝其办分期手机,然后用手机贷款,能贷两万多元,利息八厘,其同意了。第二天和郑某某去移动大厅南边的邮政储蓄办的分期手机,OPPO-R9手机价值2499元,郑某某付的首付240元,手机让郑某某拿走了,过了十多天其问郑某某贷款的事,郑某某一直拖,后来打电话没人接,后关机,其感觉被骗了。4.被害人李某3陈述,证实郑某某与其丈夫翟金成在彩票站认识的,郑某某对其丈夫说能用分期手机办理贷款,两部手机能贷4万元,其丈夫和其说了,其也同意。2016年11月6日,在华辰一楼的环宇通讯办的分期手机,VIVO-X7plus价值2799元、OPPOR9plus价值2999元,郑某某付的首付款600元,把手机给了郑某某,郑某某说四五天左右贷款能回来,后来给郑某某打电话总是敷衍,后来没人接、打不通,就听说郑某某被抓起来了。5.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9日,看到许某在微信朋友圈发的分期手机可以办理贷款,然后其电话联系许某,当天下午许某将其带到华滨手机店办理分期手机,VIVO-X9手机,价值2798元,许某付的首付300元,办理后把手机给了许某,说去办理贷款,等到12月22日左右,其给许某打电话说能不能贷款,做不了把手机拿回来,许某让其把银行卡和身份证的正反面及联系电话发到微信里,过了十多分钟,有个男的打电话说是办理贷款的,让再等四五天。下午许某给其打电话说她手机被卖了,其问其手机,许某说不知道,正在找郑某某呢,然后听说许某报案了,让其也去报案。6.被害人张某陈述,2016年12月1日,看到许某在朋友圈发的分期手机可以贷款,其就给许某打电话问怎么做。许某告诉其去华滨通讯做手机分期贷款,然后把手机给郑某某,就可以贷款。上午许某领其去华滨通讯,郑某某也在,结果系统不行。第二天其与丈夫去华滨通讯办的一个分期手机,然后等郑某某,郑某某问其需要多少贷款,其说用三万多元,郑某某说做一个手机贷不下来那么多,需要做两个分期,能贷四万多元,下午其又来到华滨通讯,又做了一个分期,其问郑某某去哪里做第三个分期,郑某某领其去华辰一层全网通卖场做的分期,这三部手机郑某某都让放在华滨店长那里,一部VIVO-X9价值2798元,两部OPPOR9S,单价2799元,郑某某付了两部手机首付各300元,一部手机是零首付,郑某某说一部手机能贷一万多元,七到十天贷款落实。12月23日上午郑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贷款下来了,周一去签字,礼拜天其给郑某某打电话关机,其就给许某打电话,许某告诉其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7.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16年12月3日,许某给其打电话说办理一个分期手机,然后用新手机可以贷款。其说办一个。下午其和许某来到华辰一楼全网通手机店,赵某也来了,其和赵某办完之后把手机给了许某。往出走时有人截住了,许某说是峰哥(郑某某),手机就交给郑某某。第二天其让对象王文龙问郑某某手机贷款是不是高利贷,郑某某说不是高利贷,利息八厘多,问其用多少钱,其说两三万元左右,郑某某说再办一个分期手机,其又去全网通手机店办理一个分期手机,办完把手机交给郑某某。11日那天郑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再办一部手机给其顶一个名额,然后起去华辰西门北侧环宇通讯办理手机,把手机交给郑某某。其办理的OPPO-R9S价值2799元,VIVO-X9价值2798元、金立W909价值3999元,首付都是自己付的,郑某某说七到十五天下贷款。然后齐其给郑某某打电话,郑某某一直敷衍,12月23日打电话郑某某在中医院南边OPPO手机店,其去了有二三十个受害人都在找郑某某,有的人手机被卖给这家手机店了,郑某某在里屋不出来,就报警了。8.被害人赵某陈述,其和李某1唠嗑时,李锐接了一个电话,说手机可以贷款,其问李某1怎么做,李某1说去看看。其和李某1去华辰碰到许某,许某说做手机分期,然后把手机拿走贷款,一部手机能贷一万五千元左右,其说用三万元,许某说做两个分期,其说先做一个,许某带其和李某1做完之后把手机给了许某,在门口碰到郑某某,许某介绍是郑某某,拿手机做贷款的,就把手机给了郑某某。第二天郑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办一个分期给顶一个名额。19日郑某某又给其丈夫王海峰打电话让再给顶一个名额,其丈夫答应又做了一个。分期是在华辰一层全网通和环宇通讯,三部手机OPPO-R9S价值2799元,VIVO-X9价值2798元,0PPO-R9Splus价值3499元。OPPO-R9S是郑某某交的首付300元,VIVO-X9零首付,0PPO-R9Splus是自己交的首付,之后之后给郑某某打电话就是拖,后来就去郑某某家找他,怕他跑了,郑某某说去取手机,去的中医院南边OPPO手机店,然后警察就到了。9.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实2016年12月5日,看到许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手机可以办理贷款的信息,然后其给许某打电话,许某说办理一个分期手机,拿着手机去做贷款。12月6日其和其丈夫裴岩波及许某去七星手机卖场,办完了其丈夫把手机交给和许某在一起那个男的。晚上其妹夫王艳民说办分期手机没办下来,让其顶名再办一个分期,其给许某打电话,12月7日下午,其和许某去华滨手机店办理了第二个分期,办理时许某出门接了一个电话,办完后许某和一个男的在屋里坐着,许某把手机拿走了。之后打电话许某一直拖,还有一个男的打电话,让其等回访电话,不知道是不是郑某某,后来许某给其打电话说分期手机被骗了,两部手机OPPO-R9S价值2799元、VIVO-X9价值2798元,两部手机的首付都是240元,都是郑某某付的。10.被害人许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7日左右,郑某某让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说做手机分期,然后手机可以贷款,其当时没想那么多就发了,然后其朋友打电话问怎么回事,郑某某告诉其去指定手机店办理手机分期,然后其通知要办理手机分期的朋友去了。其带李某1、赵某去过,还有单独去的,手机下来后郑某某就把手机拿走说去贷款,都着急用钱,就相信郑某某了,过了快一个月贷款没下来,手机让郑某某卖了,因为手机没返,还要还身份证上的手机贷款,就报警了。其办理的OPPO-R9Splus手机价值3499元,其手机首付800元是郑某某付的。11.被害人孙某1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4日上午,其和李某1在一起,李某1接一个电话后问其是否办理分期付款手机,然后可以贷款,三个工作日拿回三万元,利息七厘。当天李某1对象王文龙带其去华辰西门的环宇通讯,办理分期手机,环宇通讯说需要其工作单位,就走了。后来王文龙和郑某某来其家,郑某某说今天着急快点办下来,然后去的龙声手机店办理分期手机,办理后郑某某给其签了一个字据后把手机拿走了,是OPPO-R9S手机,价值3499元,之后发现手机和钱都没有,找郑某某时郑某某说去中医院南屋OPPO手机店取手机,等了一小时左右郑某某没出来,这时警察就到了。12.被害人陈某3陈述,证实2016年9月末通过朋友赵东海认识郑某某,大约国庆节之后一天,郑某某对其说在县工商银行能办贷款,能贷20万元,要办得给拿1500元钱包装费,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征信等证件。其第二天把这些证件交给郑某某,并用手机从自己“亮哥”微信号给郑某某“我咋那么稀罕你呢”微信号转账1500元,郑某某说贷款2016年10月25日能下来,一直等贷款也没下来。13.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份,孙某2领着郑某某到依安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办事时,其与孙某2、郑某某闲聊,郑某某说2800元钱能够买到苹果7手机,然后其与郑某某互留联系方式,第二天郑某某来取钱,前后拖了一段时间也没给信,后来听说郑某某被抓了,才知道他是骗子,把2800元钱花了,压根没给买手机。(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2016年10月至12月,以能用分期付款手机办理贷款、能在中国工商银行依安支行贷款、能低价购买苹果7手机为由,分别骗取李某2等11名被害人19部手机,骗取陈某31500元、骗取郭某2800元。(五)价格认证报告依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依价认(刑)字[2017]03号关于19部手机的价格认定书,证实涉案的19部手机于2016年12月23日价格为56775元。(六)其他证据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无前科劣迹,系抓获到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亦予采纳。对郑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红臣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人民陪审员 曹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婧本判决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