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博彩彩印有限公司、潘国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博彩彩印有限公司,潘国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3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博彩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李屋第六工业区兴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成华。委托代理人:高仕良,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国芳,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县,上诉人东莞市博彩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彩彩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国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博彩彩印公司和潘国芳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二、限博彩彩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潘国芳支付2016年3月工资2861元、2016年4月工资3316元、2016年5月工资3381元;三、限博彩彩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潘国芳支付经济补偿金27000元;四、驳回博彩彩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为5元,由博彩彩印公司承担。博彩彩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为博彩彩印公司无需支付潘国芳2016年5月工资3381元及经济补偿金270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潘国芳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潘国芳主张的工资不实,且潘国芳是自行离职的,博彩彩印公司依法无需支付潘国芳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有错。被上诉人潘国芳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上诉人博彩彩印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博彩彩印公司是否需支付潘国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从潘国芳提交的并经博彩彩印公司确认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10日的公告来看,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博彩彩印公司因无法维持及无能力支付工人工资而由停业,故博彩彩印公司需支付潘国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博彩彩印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潘国芳上述经济补偿金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博彩彩印公司确认尚未支付潘国芳2016年5月工资3381元,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博彩彩印公司需支付潘国芳2016年5月工资3381元是恰当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博彩彩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博彩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海亮审判员 许 卫审判员 李瑞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尹钧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