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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9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幸贵林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贵林,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9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幸贵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8日,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住所地:沐川县海云乡和平村4组。注册号:511100000018909。法定代表人:熊守洪。申请执行人幸贵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给付到期案款及利息共计44665.91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组织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幸贵林与被执行人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于2017年6月5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于2017年6月起,每月30日支付申请人幸贵林案款8000.00元,直至本案案款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毅强审判员  张宁恒审判员  王学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