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宏嘉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宏嘉科技有限公司,德阳盛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喜铎,付爱娥,郭栋,高新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组织机构代码:06005897-6。负责人:洪文健。被执行人:成都宏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北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55359989-3。法定代表人:郭喜铎。被执行人:德阳盛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长白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5605979-X。法定代表人:陈宇翔。被执行人:郭喜铎,男,汉族,1955年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付爱娥,女,汉族,1954年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郭栋,男,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高新桂,女,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宏嘉科技有限公司、德阳盛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喜铎、付爱娥、郭栋、高新桂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债务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铁中执字第126号案件的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查小云审判员 王化明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夏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