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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尹美荣与李广虎、宿迁市洋河新区李官庄便民加油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美荣,李广虎,宿迁市洋河新区李官庄便民加油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096号原告:尹美荣,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告:李广虎,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区李官庄便民加油点,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经营者:陈郭丽,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尹美荣诉被告李广虎、宿迁市洋河新区李官庄便民加油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尹美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尹美荣的撤诉申请,没有违���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美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美荣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鹏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