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邹正香与被告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香山新村十二组庙湾里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正香,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香山新村十二组庙湾里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654号原告:邹正香。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祝,长沙市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香山新村十二组庙湾里小组。诉讼代表人:张红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容,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正香与被告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香山新村十二组庙湾里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邹正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正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邹正香负担。审判员  彭旻璐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钟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