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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瑞与安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瑞,安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45号申请人郑瑞,女,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申请人安峰,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申请人郑瑞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就曲江兰亭10801室的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11月18日,申请人将房款120万元支付给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约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房产,故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曲江兰亭21号楼1单元8层108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额150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峰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区××路曲江××楼××单元××室的房产(合同登记号:X14037790)一套。以上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