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龚亚辉,经理。被执行人:吴静,女,汉族,生于1969年6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金。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嘉陵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