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给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泉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给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成都泉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1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给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许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述龙,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泉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吴晓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四川给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泉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487元及利息,执行费52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