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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11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全贵与刘其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全贵,刘其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1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徐全贵,男,生于1956年1月23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刘其容,女,生于1968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全贵与被执行人刘其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刘其容银行存款人民币5985元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全贵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