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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詹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969号申请执行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被执行人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江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被执行人詹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生,住广东省饶平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67年8月22日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詹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赣民二终字第113号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赣中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世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