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759号原告:石某某,女,1986年4月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金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