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福琼与李勇、赵红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琼,李勇,赵红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367号原告:李福琼,女,1970年2月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永超,男,1969年8月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系原告李福琼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勇,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被告赵红武,男,198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龙县,原告李福琼诉被告李勇、赵红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福琼于2017年6月5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福琼承担。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启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