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948郭大英与唐见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英,唐见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948号原告:郭大英,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唐见泉,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本院受理原告郭大英诉被告唐见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大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见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大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大英负担。审判员 王万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俞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