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全孝与拜英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孝,拜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孝,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执行人:拜英刚,男,1973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执行王全孝与拜英刚借款合同纠纷(2016)陕0523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拜英刚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拜英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拜英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拜英刚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