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02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柴某某,男,汉族,西固区柴家台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美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