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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9537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任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任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537号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6997461Y,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顺达商业广场1幢517室。法定代表人:吕中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思,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任平,女,1988年9月30日生,住昆山市。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邵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