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6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胡长权、黄达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权,黄达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6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长权,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黄达洲,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936号胡长权与黄达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137.5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