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汪承香与上海泗泾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承香,上海泗泾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582号原告:汪承香,女,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上海泗泾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胡荣法,职务不详。原告汪承香与被告上海泗泾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汪承香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承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承香负担(已付)。审判员 陆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