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起来申请执行张琳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起来,张琳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18号申请人:李起来,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泰山路矿口新村33号楼3单元9号。被执行人:张琳亚,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建设局对面院里中单元3楼东户,李起来诉张琳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琳亚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起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28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