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334倪金保与白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金保,白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初1334号原告倪金保,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洪林(特别授权),通州区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雷,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美(特别授权),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金保与被告白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金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洪林、被告白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金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白雷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3.3万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为标准,计算至2017年4月26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系辽宁泰兴生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为公司的投资者。2015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0万元,约定借期为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年利率18%,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款后,被告支付了9个月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白雷辩称,借条虽其写,但原告并没有将款项交付给白雷,而是作为投资款投入辽宁泰兴生物有限公司,并且每个月从该项公司领取利息。被告白雷不是实际借款人,不应由被告白雷归还。原告倪金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中国银行城东青年东路支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短信、增资扩股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被告白雷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上述证据经过了庭审质证,本院认定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据此,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8月26日,被告白雷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白雷借倪金保人民币20万元整,自2015年8月26号至2016年8月26号(期限壹年,年利息18%,分月返还,到期偿还本金于2016年8月底一次性偿还本金)。”当日,原告倪金保从中国银行城东青年东路支行分两次取现18万元。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3日,被告每月各支付原告0.3万元,合计2.7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案涉借条属投资款还是借款。原告主张案涉20万元为借款,系现金交付给被告的。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借条、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增资扩股协议为证。被告抗辩案涉20万元系原告向辽宁泰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款,被告白雷作为该公司的业务员才出具的借条,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法庭注意到,1、借条原件上印有被告白雷的身份证复印件,与普通的民间借贷形式相一致;2、原告倪金保在辽宁泰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余的投资,均由辽宁泰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面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并出具专用收款收据,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形式亦不符;3、被告白雷每月支付原告0.3万元,与借条约定的“年利息18%,分月返还”相一致。综上,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述本院已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已履行了出借20万元,被告白雷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逾期未归还的,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综上,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3万元,未超过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金保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3000元,合计人民币23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2.5元(已减半),由被告白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05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远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