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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天旦申请温银花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天旦,温银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特5号申请人:刘天旦,男,192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汪琲勒,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银花,女,193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代理人:刘汉光(系被申请人温银花儿子),男,195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人刘天旦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温银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天旦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几十年,儿女不在身边。因被申请人年龄及身体原因,近几年精神出现问题,并且越来越严重,经常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平时都由申请人照顾。2016年至2017年几次带被申请人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脑萎缩伴脑白质变性,平时生活中伴有老年痴呆症。现被申请人已经完全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病情越来越重,更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为了能够更好的照顾被申请人,维护其正当权益,特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温银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温银花的代理人刘汉光称,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属实,同意对被申请人温银花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温银花,女,1936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京市××区××室。温银花系申请人刘天旦妻子。申请人刘天旦就其主张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温银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温银花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并于2017年5月12日出具了宁脑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3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温银花目前系重度脑器质性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银花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温银花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确认被申请人温银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温银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戴博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