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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才某、郭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才某,郭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3民初1425号原告:程某某,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友,锦州市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才某,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诗越,辽宁李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被告郭某妻子),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郭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巨,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才某、郭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锦文审 判 员  李红专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国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