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安执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杏敏、纪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杏敏,纪影,纪新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执字第3009号申请执行人王杏敏,女,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纪影,女,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纪新路(又名纪大路),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王杏敏、纪影与纪新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2007)安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09年6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纪新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纪新路银行账号62×××72内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