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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3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生友与胡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友,胡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3民初278号原告:杨生友,男。被告:胡海洋,男。原告杨生友诉被告胡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生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海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生友诉称,原告在九江市区开出租车,被告是庐山市电信局职工,2013年,被告从昌北机场回九江乘坐原告的出租车,因此认识成为朋友。2014年4月20日左右,被告约原告在湖滨小区的“粤港粥铺”喝粥,称其父亲是电信局的老领导,在武宁那边有工地,准备请原告去工地管理。4月25日左右,被告称去武宁工地办事,向原告借款6000元,原告在庐山怡祥苑自己家楼下将6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当时未出具欠条。过了一个星期,被告带着两个朋友约原告在九龙街的“相聚天下”见面吃饭,称武宁工地快开工了,请原告去工地监工管理。又过了一个星期,被告称工地开工需借款请原告在星子龙震饭店吃饭,当时原告刚退回12000元出租车押金,原告将其中10000元放在了钱包里。被告趁原告喝醉,将原告钱包里的10000元全部拿走。回家后,原告妻子让原告报警,原告考虑到与被告是朋友就未报警。后来被告的两个朋友找到原告,询问被告是否曾向原告借款,原告才了解到被告在外面借了好多钱。2014年4月底,被告来九江,向原告出具了16000元借条,书面约定月息2分,口头约定2014年5月15日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推拖不还。2017年1月27日,被告仍未还款,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承诺支付利息6000元,向原告出具一份22000元借条,书面约定于2017年正月十六(2017年2月12日)归还部分欠款,2017年4月20日前还清。因被告到期分文未还,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海洋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27日,被告胡海洋向原告杨生友出具一份22000元借条,未明确约定利息,书面约定2017年正月十六归还部分欠款,2017年4月20日前将欠款还清。2017年4月10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在民间借贷中,借据通常系证明当事人借款合同关系的凭证,是具有直接证据功能的债权凭证。借据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书面约定借期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借期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应支付逾期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认定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胡海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海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归还原告杨生友借款22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胡海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邹 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紫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