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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忠格与肖常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格,肖常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534号原告:王忠格,男,199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肖常彬,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王忠格与肖常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忠格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忠格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王忠格负担。审判员 魏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