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6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美凤、黄昌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美凤,黄昌辉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405号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萧如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被告:王美凤,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被告:黄昌辉,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凤、黄昌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