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东娥与被执行人衡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娥,衡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娥。被执行人衡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邦,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东娥与被执行人衡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0408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衡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衡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6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