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阁诉被告杨振国、吴莹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阁,杨振国,吴莹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310号原告:李文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国。被告:吴莹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阁诉被告杨振国、吴莹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第2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安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