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郭庆水、梁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水,梁淑华,刘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郭庆水,男,194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申请执行人:梁淑华,女,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执行人:刘爱民,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本院在执行郭庆水、梁淑华申请执行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且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传宝审判员 尹远征审判员 吴恩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