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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4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亭亭、宿迁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亭亭,宿迁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得波,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李爱琴,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4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花为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汪亭亭,女,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宿迁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法定代表人李爱琴,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得波,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法定代表人蔡同光,主任。被执行人:李爱琴,女,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徐超,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亭亭、宿迁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得波、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李爱琴、徐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超名下拥有欧洲花园A10-301房产,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