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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海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131号A3090室,经营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金海岸公寓B-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63820976。法定代表人:李志敏,董事长。被执行人: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87472700。法定代表人:刘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