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曹某某申请执行石某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石某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曹某某申请执行石某某抚养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功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