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屈天平与撖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天平,撖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恢1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屈天平,男,生于1987年10月23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撖曦,男,生于1983年11月9日,汉族,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屈天平与被执行人撖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撖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屈天平借款3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借款还清为止)。案件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撖曦与马育华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收入和银行存款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甘0423执恢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撖曦的妻子马育华银行存款42700.00元,剩余的执行款1953.40元申请执行人屈天平表示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尽章审 判 员 冯浩宁人民陪审员 汪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有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