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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7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7010刘亮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亮,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7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亮,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华,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刘亮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亮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以27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通过金融机构,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小额存款帐户;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C×××××号面包车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王华所有的房产一套(商××号),因本案标的过小,申请人书面请求本院不处置该处房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