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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力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孙克祥,黄德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黄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吴秀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万力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站前街6号汇文大酒店908室。法定代表人梁兰庭。原审被告孙克祥,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审被告黄德明,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如皋市。上诉人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并未签订《还款担保协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其住所地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万力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石家庄市××西区,故原审认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