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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根旺与李红忠、熊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旺,李红忠,熊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民初779号原告:王根旺,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红忠,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熊桂芝,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根旺与被告李红忠、熊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根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忠、熊桂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根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万元,支付借款利息3000元,并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2万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是共同借款人。现借款已到期,经原告向二被告追要未果,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李红忠、熊桂芝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红忠与被告熊桂芝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8日,李红忠出具借据一支,内容为:今借到王根旺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根旺提供被告李红忠出具的借据一支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红忠偿还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故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之日(2017年3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熊桂芝与被告李红忠系夫妻关系,且被告熊桂芝未举证明确上述债务为被告李红忠个人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熊桂芝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对质证和抗辩权���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红忠、熊桂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根旺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李红忠、熊桂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金莲人民陪审员  张鲜平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秦婷婷书 记 员  张学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