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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刘凯、姚立影、韩宇、王艺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刘凯,姚立影,韩宇,王艺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02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树平。被告:刘凯。被告:姚立影。被告:韩宇。被告:王艺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刘凯、姚立影、韩宇、王艺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解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