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6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兵诉被告海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兵,海向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689-2号原告:王春兵,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芳,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向军,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王春兵诉被告海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春兵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海向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兵撤销对被告海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6795元,本院退还原告4025元。审 判 长 武抒琴人民陪审员 温 刚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温砚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