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姜新、许锦芳民事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0684民初269号申请人许洪标与被申请人姜新、许锦芳:申请人许洪标与被申请人姜新、许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17年4月26日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新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邻枫路3号楼17层1709室的房屋(轮候查封),查封的有效期至2020年5月3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则自行解除查封,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