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富贵、郭小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富贵,郭小凤,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富贵。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小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小峰,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富贵、郭小凤因与被申请人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富贵、郭小凤申请再审称,一、(2017)豫01民终895号民事判决书忽视了一审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客观事实,未能实现审判程序公正。二、被申请人提交法庭的借据具有不合法性,且借据上记载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三、被申请人提交的借据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故依法请求再审。赵勇答辩称,一、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清偿借款100万,并按月息2%支付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在本案借条出具后,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就该借款向��申请人清偿了45万。三、一审法院案件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形。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借据为证,应当予以认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主张借据具有不合法性,且借据上所载明内容不符客观事实,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原审证据及常理和本案债权债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富贵、郭小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