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赵某。苏某申请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于2017年6月5日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已按判决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