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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赵某。苏某申请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于2017年6月5日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已按判决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