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3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37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爱华,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马洪强,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王爱华与被告马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370号民事裁定,冻结马洪强的银行存款7000元。王爱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爱华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洪强银行存款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昌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