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莫恩辉与陈道仪、鹤山市古劳镇优合竞鞋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恩辉,陈道仪,鹤山市古劳镇优合竞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18号申请执行人:莫恩辉,住鹤山市。被执行人:陈道仪,住鹤山市。被执行人:鹤山市古劳镇优合竞鞋厂,住鹤山市。莫恩辉与陈道仪、鹤山市古劳镇优合竞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84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陈道仪、鹤山市古劳镇优合竞鞋厂应当在2016年11月191日前支付货款75033.02元给莫恩辉。案经本院执行中,陈道仪、鹤山市古劳镇优合竞鞋厂没有履行,根据莫恩辉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陈道仪、鹤山市古劳镇优合竞鞋厂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道仪、鹤山市古劳镇优合竞鞋厂没有履行。在执行中,经查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道仪、鹤山市古劳镇优合竞鞋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进行和解协商,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5月16日给付10000元给申请人,于2017年6月起每个月底给付8000元给申请人,直至还清欠款止。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道仪、鹤山市古劳镇优合竞鞋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84执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恩辉发现被执行人陈道仪、鹤山市古劳镇优合竞鞋厂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伟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