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81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艳诉被告长子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艳,长子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81行初41号原告张海艳,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子县色头镇东南沟村3队***号,身份证号码:1404211977********。委托代理人李军,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长子县公安局,地址:长子县钟楼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全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皇甫卫斌,长子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锦瑜,长子县公安局色头派出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艳诉被告长子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张海艳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艳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艳负担。审判长  曹建斌审判员  郭杜娟审判员  安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