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雪惠、厦门创之辉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雪惠,厦门创之辉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雪惠,女,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厦门创之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00号,组织机构代码30285465-0。法定代表人:沈勇辉。本院在执行郑雪惠与厦门创之辉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厦门创之辉广告有限公司名下查无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郑雪惠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工资款12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