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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皮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皮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1045号原告:南皮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刘八里乡尹官屯村。法定代表人:邱金仓,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景华,男,汉族,现住南皮县。南皮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南皮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皮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南皮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文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国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