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霍洪明申请执行刘艳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洪明,刘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927号申请执行人:霍洪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刘艳玲,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本院执行的霍洪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霍洪明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艳玲给付法律文书确定的68750.00元欠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霍洪明与刘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刘艳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